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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建筑施工扬尘管理办法
其二,施工场地内露天堆存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。2024年3月20日,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发现,该单位在负责的施工工地内露天堆存建筑土方,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。这一行为违反了《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。
023年5月24日,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线索,徽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核查发现:黄山某某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厂区空地露天堆放炉渣(建筑垃圾)生产原料,未采取覆盖措施,导致颗粒物直接排放至环境,造成扬尘污染。
对于施工扬尘这一特定情况,如安徽省规定,自2019年1月1日起,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方,对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,应当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,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。
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,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,保护和改善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《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(2010修正)
五)拆除完工后的场地应在5日内设置硬质围挡。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:(一)投标文件中应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。
地方性法规的细化要求针对石家庄市域内的施工活动,《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》(2013年施行)进一步细化了粉尘颗粒物防治要求。该办法规定,施工过程中的粉尘颗粒物(包括电焊烟尘)若在场地内产生并可能飘起,均属于防治范围。
违法事实:在石家庄市藁城区市府路与廉东大街交口道路改造工程中,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。违反条款:《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》第10条、第11条。处罚依据:《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》第22条。处罚结果:对企业罚款20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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